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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轉知~110年10月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可延至110年12月31日

  • 上版日期:110-05-28
  • 發布單位:縣立麥寮國小
  • 聯絡人:鄒易倫

1.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到期者,欲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 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2.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

請先洽本府社會處,以資周延,聯絡電話: 05-55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