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到期者,欲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 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2.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請先洽本府社會處,以資周延,聯絡電話: 05-5522624。
1.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到期者,欲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 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2.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權益,
請先洽本府社會處,以資周延,聯絡電話: 05-552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