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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張哲原

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實施要點

一、依據:
 1.「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

2.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辦理。   

  94.03.30台參字第0940037455F號函

3.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97年4月8日台參字第0970048786C號修正發布實施。

4.雲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5.107.05.22麥寮國小常態編班委員會修正發布實施。

6.108.05.28麥寮國小常態編班委員會修正發布實施。

7.110.05.19麥寮國小常態編班委員會修正發布實施。

二、目的:
     (一)均衡學生基本素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二)避免班級成績拉距過大,提昇兒童學習興趣。
     (三)鼓舞教師服務士氣,維護基本尊嚴。
     (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積極輔導低成就暨偏差行為之學生。
 三、實施對象:
     1. 新生入學適齡兒童。
     2. 學程內三、五年級學生

四、組織:成立編班委員會(11人),職掌如下:

職稱

姓名

職務

備註

召集人

校長

召集並主持會議

 

執行秘書

教務主任

規劃常態編班各項事宜

 

執行幹事

註冊組長

執行常態編班各項事宜

 

委員

教學組長

行政代表

 

委員

輔導組長

行政代表

 

委員

特教組長

行政代表

 

委員

二年級學年主任

教師代表

 

委員

四年級學年主任

教師代表

 

委員

六年級學年主任

教師代表

 

委員

教師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

 

委員

家長會代表

家長委員會代表

 

五、編班原則
 (一)採公平、公正、公開實施常態編班。於七月底(時間另公佈),

完成編班作業;二、四、六年級在不增減班級的情況下維持原

樣,不再重新編班。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需安置於資源班之學生以及少數行為偏差

學生,應予公平分攤,俾能減輕教師負荷
 (三)雙(多)胞胎學生或同ㄧ父母之子女就讀同一年級時,依學生

家長之意願,事先填寫申請書,申請同班或分開班級,但不得

指定班級。
 (四)一、三、五年級班級級任導師,於108學年度開始改由縣府公

開作業採電腦抽籤方式編配班級導師。

六、編班方式
 (一) 一年級新生之編班:

   1. 編班以男女生合班為原則。

   2. 編班時由註冊組依照鄉公所分發新生名冊,分男女兩組依村落、

      出生年、月、日之順序,依序(S型)編入班級。
    3. 編班後之轉學生,採編入人數最少之班級。若班級人數相同者,

      則請校長或教務主任見證,公開抽籤決定轉入班級。

(二)三、五年級之編班

由原級導師依月考成績(二升三年級:低年級七次月考總成績,四升五年級:中年級七次月考總成績,二年級下學期、四年級下學期期末月考成績不採計)男女分開依序造冊,提供編班名冊交註冊組彙整。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需安置於資源班之學生以及少數行為偏差學生      

    ,應予公平分攤,俾能減輕教師負荷 (資源班學生由特教組依該生 學習狀況,提供配對名單交註冊組彙整)

(四)班級導師抽籤時,導師剛好抽中自己子女的班級,則該導師子女抽出,編人班級人數最少的班級,若班級人數相同則公開抽籤。

(五)編班後轉入學生,由教務處統籌彙整,依序遞補。班級人數最少者  

    優先遞補,若班級人數相同者,則請校長或教務主任見證,公開抽

    籤決定轉入班級。(由本校轉出他校之學生再轉回者,以回原班為

    原則),由本校轉至分校或分班就讀或分校轉分班,分班轉分校就

    讀者戶籍一定要異動,但由分校或分班轉至本校就讀者,戶籍可以

    不異動, 若就讀不適應再轉回者,仍回原班就讀。

    (設籍海豐村1至6鄰學生可選擇就讀海豐分校或本校,設籍海豐

      7至12鄰可選擇就讀楊厝分班或本校)

(六)編班名冊公佈後,如有特殊原因,須經編班委員會及該學年教師會

    議通過,始得異動,否則一律依表實施。
 (七)編班完成後,由註冊組長製作編班名冊,陳  校長核章後公佈。編

    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於縣府班級導師公開抽籤前五

    日公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本校校網及公佈欄。

(八)辦理前項編班作業前,應利用學校網站、校務公佈欄、校務會議、

    家長委員會、班親會或其他適當時機,加強落實常態編班之宣導。

(九)學生經編班確定,學期中不得調整班級但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

    特殊原因需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本校轉班作業原則辦理。

(十)體育班回歸普通班機制

    依據教育部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辦法第十六條學生      

    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若本校

    體育班學生經輔導後確定適應不良或特殊因素需轉回普通班,應於

    每學期學期末由家長填出申請,體育班導師及教練同意後,經由體

    育班發展委員會審查,函報縣府核准後,方能轉入本校普通班,體

    育班學生轉普通班依本校轉學生轉入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經編班委員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