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2180號函辦
理。
二、為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
滿失效須換證,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
畫,換證對象係指101年度以前取的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
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
教師。
三、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教輔換證條件採2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
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
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
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
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參與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
「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https://proteacher.
moe.edu.tw)填寫提交換證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